1、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 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所谓供养亲属抚恤金一般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对其家属进行赔偿的一种项目。 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供养亲属为子女的,以18周岁为失去供养条件,以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计算; 其它类型需要供养的亲属,以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计算20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 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 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 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与工龄无关。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法律依据】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二条,烈士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单位:元/年) 一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72850元,因公:70550元,因病:68240元; 二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65930元,因公:62460元,因病:60130元; 三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57850元,因公:54360元,因病:50920元; 四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47410元,因公
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分别为每人每年80140元、77610 元、75060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5440元、 21850元和2055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5570元、55570元和25070元。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
事业单位人员过世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如下: 社保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去世后抚恤金、丧葬费计发办法的通知》: 1、抚恤金:以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退休费)为基数,病故发20个月;因公死亡发40个月;烈士发80个月。 2、丧葬费: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正常死亡发6倍;因公死亡和离休人员发10倍。 需提交的材
事业单位退休员人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如下: 1、《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补助标准为每人3100元。各县区可参照上述文件制定当地的丧葬费补助标准。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从2004
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上本人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