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分为以下六大类: 1、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是以不动产作为抵押品的信用行为。债务人在法律上把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但债权人并不占有不动产。以不动产担保的债务一经偿付,不动产所有权的转让便立即失效。因此,虽然发生债务时不动产被有条件地转让了,但是在全部债务偿清后,所有权马上就被收回。作为抵押品的不动产一般为土地和房屋等。 2、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动产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抵押形式。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占有抵押动产,并就其出卖价金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由于不移转动产的占有而与以动产为标的的质权相区别,因动产抵押为不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的担保,故成立动产抵押须订立书面契约并经登记。 3、权利抵押 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各种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客体的抵押,依据现行的中国法律,权利仅可用于质押; 4、财团抵押 指以企业的全部财产作为一个整体而担保债权的抵押形式。主要有英美的浮动担保制度和法国的铁路财团制度两种形式。英美的浮动担保制度为英国衡平法上的法律制度,其标的物为企业现在及将来的财产总和,设定者在担保权实行前,有权就其标的之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及处分;担保物于浮动担保实行之时始为特定。 5、共同抵押 又称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而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此类型实为各种担保类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6、最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房屋抵押担保的,抵押有流质条款,不能直接将房屋屋抵债,将房屋所有权过户给抵押权人。
房屋抵押给银行后,抵押人可以出租房屋。抵押权与出租权是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房屋所有权人将已抵押房屋出租的,租赁合同有效,但租赁权不能对抗抵押权。 二、
抵押财产担保债务没有连带责任,抵押人权抵押财产价值为限承担债务,财产不足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承担。
按揭的房屋是抵押给银行的,在注销抵押前,一般不能重复抵押。如果担保的债权不超过房屋价值,在银行同意情况下,可以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对房贷和借款共同担保。
为债务作抵押担保的效力如下:1.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也随之消灭。2.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3.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4.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为债务作抵押担保的效力如下: 1.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也随之消灭。 2.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3.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4.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债务人用了抵押担保方式,债权也并不是万无一失的。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对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会造成实质不利影响,但会使抵押权人丧失对抵押物的优先处置权,增加抵押物的处置时间及成本,最终影响到抵押权的顺利实现。
如果债权人同意转让的话,债务是可以进行转让的。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房子要办理抵押的,应当先签订抵押合同,然后去办理抵押登记。《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当事人要用房子进行抵押的,先签订抵押合同,对抵押的事项全部约定清楚,然后再去办理抵押登记,在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就生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