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还款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法律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先由担保人和债权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上协商确定,如果在双方当事人没有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在主债务履行期满的6个月内。
信用卡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一般是由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期限不得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担保期限其实就是指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如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法定情形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连带责任担保的期限是保证期间,这个期间可以由债权人和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保证期间就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保证期限届满之后,若保证人自愿承诺履行债务偿还义务,则此类承诺常常具有法律效力。 此种情况可视为保证人对债务负担做出的新的明示认可或承诺。
未约定担保期限2年的情况下,利息的计算与担保期限无关,而是根据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如果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利息,则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通常视为没有利息。同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关于民法典中担保期限的规定,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担保期限的确定主要依据担保的方式而定。如果是担保物权担保,那么主债权消灭后,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而如果是保证担保,则由当事人协商约定,若未约定,则自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为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的确定 双方协商:银行贷款担保人的担保期限首先应由担保人和债权人(通常是银行)共同协商确定。这一期限应明确记载在担保合同中,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 默认规定:如果担保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担保期限,或者约定不够清晰,那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担保期限将默认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这意味着,如果主债务在某一时间点到期,那么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将延续到该时间点之后的六个月。 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 不可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期限不能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否则该约定将被视为无效。这是因为担保人的责任是为主债务提供担保,如果担保期限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那么担保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 保证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这一期间不会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这意味着一旦确定了担保期限,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该期限将保持不变。
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期限(保证期间)以双方约定优先;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法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但特殊情形下可能存在例外,需结合合同签订时间和具体条款判断。 保证期间的确定规则 有明确约定: 保证期间可由债权人、保证人自行约定,但需满足两个条件: 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不得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 示例:主债务2024年12月31日到期,约定保证期间至2025年6月30日,合法有效。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根据《民法典》第692条,直接适用法定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典型无效约定: 约定早于主债务到期日(如主债务2025年到期,保证期间至2024年); 表述为“保证至债务还清为止”,视为无约定,仍按6个月计算。 主债务履行期不明确时: 若主债务履行期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6个月。 示例:债权人要求债务人30日内还款,宽限期满后次日开始计算保证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