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企业拆迁的补偿标准如下如下: 1、对于企业因为拆迁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以适当补偿预期的经营费用; 2、企业地上物的损失,包括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 3、因为拆迁造成的搬迁费用,物资的运输费等; 4、对积极拆迁的企业的奖励费用。具体的补偿金额和奖励金额根据天津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政策而定。
(1)协商解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也就是说发生矛盾的两方之间,首先第一步的解决方案就是协商,两方谈妥,就可以约定解决,如果无法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就需要到乡里或县里的人民政府去解决。 (2)行政解决,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遇到无法协商解决的纠纷,需要到人民政府解决,如果人民政府给出的处理方案双方无法接受,就只能走法律途径了。 (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政府处理不成的,只能起诉到法院,由法院裁定解决。但是我们需要注意到一种情况:如果认定宅基地的建设是违法建筑的话,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碍、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民事判决,也可以中止诉讼,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退出土地的处罚决定。
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各地政策不一样,拆迁方会公布拆迁安置方案,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案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来决定分房方式。拆迁分房子是根据拆迁地安置的情况确定的,属于回迁安置的,在原居住地附近安置分房子,属于异地安置的,在安置地点拆迁分房子。
1、征地补偿不合理可向当地县级政府反应,如果说不能得到解决可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反应。认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到法院起诉的程序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但是要有针对性的提供补偿款分配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据,由法院进行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法律规定有:土地补偿费应归集体所有,应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承包人,应分配给在承包期内失地的土地承包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具体分配可以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不需要全家签字。 拆迁协议一般由户主签字,户主就是当事人之一,户主不签字该协议是无效的。 因此必须户主在房屋拆迁协议上签字,否则该协议不成立。
申请人遇到拆迁行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针对不同的事由,被拆迁人作为原告的,可以采取起诉手段,运用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拆迁人作为原告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或强制执行。
1、征地补偿不合理可向当地县级政府反应,如果说不能得到解决可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反应。认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到法院起诉的程序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但是要有针对性的提供补偿款分配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据,由法院进行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法律规定有:土地补偿费应归集体所有,应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承包人,应分配给在承包期内失地的土地承包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具体分配可以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拆迁前是不可以扩建房屋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还会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拆迁补偿费是指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三方面。
1、拆迁能强拆。法律规定,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可由区、县房地局作出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拆; 2、在政府拆迁过程中,如果被拆迁人的房屋并非违章建筑,则拆迁部门必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出具强制执行裁定后方可强拆,否则属于违法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