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查锁定情况未经公示; 2、原始资料不齐全; 3、自由裁量不严谨; 4、挪用拆借资金,未经审批擅动结余; 5、发放拆迁补助审批不严。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
遗产房屋拆迁纠纷发生时应当及时诉至法院进行解决,同时征收房方以依法进行征收拆迁。对于补偿的问题如果在补偿款下发后仍未解决房产的争议那么征收方可以到银行办理提存,将该笔补偿款放到特定的账户当中,直至法院的生效判决以后在处置该笔补偿款。 最高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
基层干部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1、倾力宣传教育。 2、致力完善政策。 3、坚持以人为本,真正站在群众的立场,认真落实国家补偿安置政策,让群众满意。 4、着力解决困难。 《拆迁条例》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
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签订流程: 1、颁发拆迁许可证。 2、发布拆迁公告。 3、拆迁补偿协商。 4、进行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5、拆迁实施阶段。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
房屋拆迁补偿的类型与方式有: 一、货币补偿。 二、产权置换。 三、结合型补偿,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房屋拆迁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
离婚案件中拆迁安置房分割分为三种情形: 1、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婚后被拆迁安置新房:房屋亦未变更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安置的新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用夫妻共同财产补房屋差价,所补差价的比例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2、婚前房产在一方的父母名下,婚后拆迁安置后,安置房登记在儿女名下:应参考房屋的情形进行分割。 3、婚前是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拆迁安置:婚后共同出资,取得一定产权的
国土局征地科征地拆迁流程: 1、征地的批准程序。 2、征地的实施程序。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6、土地交付。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
拆迁补偿纠纷解决: 一、行政裁决。 二、行政或司法强制。 三、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
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地补偿费用应当在征地之日起3月内结算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
企业拆迁人员安置: 1、搬迁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与职工调整劳动关系。 2、由于公司搬迁,无法按原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职工,搬迁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