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物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以人身、财物受损为由不可以拒交物业费。《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依
交费和服务好不好是两件事。你可以交了费然后去投诉。或要求业委会要求物业整改乃至更换物业公司。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
物业不开发票可以去投诉,但是不能不交物业费,因为现在拖欠物业费已经被划入失信行为行列了,这样会影响个人征信。物业公司应当给业主开具正式的发票,如果物业公司不开发票只开收据的话,税务机关应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什么情况下都不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业主对物业有意见的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业主不可以不缴纳物业费。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可以拒交二次加压费。 二次加压供水设备安装于小区的设备间,它不属于自来水公司管辖,一般由小区物业公司负责维护和管理,该设备的供电电源也是取自小区的变压器;“二次加压费”是一种特殊的费用,它是二次供水水泵及附属设备运行、维修、养护所必须支出的费用。这笔费用既不含在自来水公司收取的“水费”内,也不属于物业费中的“公共能耗费”的范畴,所以需要由物业公司单独收取,收取这个费用是合理的。因此,无正当理由,是不可以拒交加压费的。
不可以拒交二次加压费。 二次加压供水设备安装于小区的设备间,它不属于自来水公司管辖,一般由小区物业公司负责维护和管理,该设备的供电电源也是取自小区的变压器;“二次加压费”是一种特殊的费用,它是二次供水水泵及附属设备运行、维修、养护所必须支出的费用。这笔费用既不含在自来水公司收取的“水费”内,也不属于物业费中的“公共能耗费”的范畴,所以需要由物业公司单独收取,收取这个费用是合理的。因此,无正当理由,是不可以拒交加压费的。
租户一般不可以拒交租金。但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会计管理秩序和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会计资料是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记录,对于有效实施国家经济管理活动或者对于查证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具有重要作用。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述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资格证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1)、“隐匿”,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在有关机关监督检查其会计工作,调查了解有关犯罪证据,要求其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时,有意转移、隐藏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2)、“销毁”,是指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毁灭、损毁的行为。(3)、“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4)、“会计账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组成,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地记录、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情况的簿籍,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5)、“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的、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报告文书。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即所有依《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不能因为列在“妨碍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一节,就理解为限于公司、企业人员。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客观方面要达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侵害的客体是会计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市场经济管理秩序。此外,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关人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也可以构成
捡三千块钱不算犯法。但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一般来说,如果规定了要交停车费,业主不可以不交停车费。 一、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二、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