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员工重大过失造成的公司损失,可以要求赔偿,但是要看是否是员工因素造成的。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因合同诈骗遭受经济财产损失且不认为是犯罪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对刑事部分应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商品房修复后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能索赔。购买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购房者可以参照当初的购房合同,按合同约定条款对照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确定责任方,要求责任方依法进行损失赔偿。
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采 取的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则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等。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规定【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一般可以去公安机关报警,如果不受理就去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刑事犯罪的合同诈骗案件。对待这种情况我国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依照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通过刑事追缴、责令退赔,退赔或追缴不能弥补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救济。一般追缴和责令退赔先行退陪给受害人,但是很多时候都是很难得到全面赔偿的,这时候就需要进一步的维权,就是这进一步的维权行为导致了很多人的困惑。追缴和退赔的程序问题导致了很多不确定性,程序由谁提起,怎么执行,什么时候结束等等,都涉及了很多不确定的问题;但是人是不是申请退赔的强制执行的适格申请人? 很多时候法院是不认可的,因为这是给法院的权利,而不是当事人的权利,那么法院会不会主动进入执行程序,如何进入执行程序,这些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就导致很多时候不能够明确“退赔或追缴不能弥补的”这一情况;所以,一般民事案件很难启动,即便是启动了最终也很可能得不到支持。
丢货了公司就不发工资是不可以的。劳动者丢货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可以通过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来补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用人单位违法扣除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一)约定计算法。(二)收益对比法。(三)衡情估算法。
雨水管漏水造成业主室内等相关损失,是否由物业公司承担维修及赔偿责任,需要结合如下一些具体情况来综合考虑: 1、造成雨水管脱落是由于人为破坏,物业公司不应该承担维修及赔偿责任。其应该由造成雨水管脱落的肇事者来承担雨水管维修,及造成住户漏水的相关损失维修及赔偿责任。 2、非人为破坏但住宅在建筑工程质量质保期内,物业公司不应该承担维修及赔偿责任。其维修及赔偿责任由住宅建设单位(开发商)承担,开发商可以向建筑施工单位追偿。 3、非人为破坏且超出住宅建筑工程质保期,由物业管理利用业主交纳的住房公共维修资金进行对脱落水管进行修复及赔偿由此造成的住户的损失。
车在停车场被砸了,要分两种情况而定,第一种情况:停车场收费了,那么停车场有责任且要进行赔偿损失,因为双方是保管合同,停车场有义务保证车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情况就是停车场没有进行收费,那么停车场不具责任,第八百九十七条还规定了,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负责人造成物品丢失需不需要赔偿要看是否是负责人的责任。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