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提交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立案晚上可以提交。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而办案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不论是白天还是晚上都应当接受。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法院周末一般不可以提交上诉状。周末为休息日,法院周末不上班。如果当事人要提交上诉状的,应当在工作日前往法院提交。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第一周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星期日为休息日,依此循环。
工程竣工验收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规划部门认可文件,通常要求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但须提供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2、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提供复印件,提交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3、公安消防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消防要求的提供原件,即“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环保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环保要求的提供原件,即我市环保局出具的“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原件。 6、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即由城建档案馆提供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接收联系单”(原件)。 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
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提交的手续因人而异。 除授权委托书外,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民事答辩状,是民事被告、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阐述自己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予以答复和辩驳的一种书状。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或被上诉人,被告或被上诉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提出答辩状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不是诉讼义务; 但被告人或被上诉人逾期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受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但如果因为自身原因无法准备或案件事实清楚、没有争议,当事人也可在开庭过程中进行口头答辩,即无论被告有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均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状,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事实与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后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在审判过程中,尽管被告提交辩护状与否并不对法院之审理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并无需在遭提起诉讼之后即刻递交辩护状。 然而,作为被告,您拥有您的权利与决定权,可以在收到案件诉状副本之日起满15日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提交辩护状。 这其中应当载明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及有效联络方式等主要事项。
二审还可以提交证据。二审开庭之前,当事人要收集相应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但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