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的效力: (一)提存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二)债权人与公证处之间的效力。 (三)提存人与公证处之间的效力。 《合同法》第91条,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提存公证规则》第17条,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
提存的适用条件如下: 1、债权人下落不明; 2、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
提存的程序是:1、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2、债务人提交提存物。3、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4、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 提存的要件如下: 1、债权人下落不明; 2、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法院不可以提存。 《提存公证规则》第二条规定,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提存公证规则的具体意思是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保证提存公证质量而制定的规则。 【法律依据】 《提存公证规则》第二条,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提存的标的物应当是合同规定应当给付的标的物,主要是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物品。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债务人提存步骤如下: 1.提存申请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2.公证处收到申请后,通过询问申请人和初审,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3.审查。 4.公证处作出可以提存或不可以提存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标的物提存条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的方法: 1、
提存的要件有: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提存的方法有什么: 1.提存人应在交付提存标的物的同时,提交提存申请书。 2.提存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
合同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支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程序: 一、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 二、债务人提交提存物; 三、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 四、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