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的效力:
(一)提存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二)债权人与公证处之间的效力。
(三)提存人与公证处之间的效力。
《合同法》第91条,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提存公证规则》第17条,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