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所为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破产案撤销权期间计算起点是从财产转让开始的。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能请求人民法院撒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能请求人民法院撒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撤销权一年内可以行使。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的相关规定如下: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第七十五
撤销权的对象主要包括四类: (1)我国《民法总则》中的民事行为; (2)要约; (3)遗嘱; (4)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 2、目的不同。 3、主观过错不同。 4、诉讼时效不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2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成立的条件: 1、客观要件。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合同法》第74条第1款)。 2、主观要件。 (1)债务人的
撤销权的构成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二、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且发生法律效力; 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必须害及债权,可能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者完全不能实现; 四、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有恶意。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被告,要根据撤销之诉的性质和效力决定,不同的情况被告也不同。 1、主张撤销权之诉仅为形成之诉时,以行为时当事人为被告。 2、兼有给付之诉时,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被告。即仅撤销债务人之行为者为单独行为,以债务人为被告。 3、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为被告。 4、兼有财产返还,则单独行为以债务人及受益人为被告,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及最后恶意之受让人为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