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吸毒案底是无法撤销的。 2、涉毒被抓案底终身无法消除。案底记录,只有公安机关承认办理错案,启动纠错程序,才能撤销恢复名誉。记录无法撤销,只是社会连续接受派出所监督检测,可以开具证明,然后申请取消动态管控。
假释期满之日起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有以下五种: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依据的条件如下: 1、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或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人终止,其继承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要求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 2、申请人改变意愿不想取得行政许可,要求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 3、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行政许可项目,因条件准备不足等原因申请人认为不能在法定期限通过核查而取得行政许可,要求撤回行政许可申请,待条件准备充分后再行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
行政处罚做出后可以撤销。但是不得由原来作出处罚的来撤销处罚,而是需要由该行政机构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来撤销,上级机构在确定行政处罚不合适,且也确定被罚者确实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时,撤销处罚后,一般会作出新的处罚规定。
1、吸毒案底是无法撤销的。 2、涉毒被抓案底终身无法消除。案底记录,只有公安机关承认办理错案,启动纠错程序,才能撤销恢复名誉。记录无法撤销,只是社会连续接受派出所监督检测,可以开具证明,然后申请取消动态管控。
吊销是一种行使法律处罚行为,具有强制性和制裁性; 吊销是指收回并注销,即吊销是指由有管辖权力的部门停止原来准许进行某项活动的对象停止该项活动并收回准许文本的执行过程,一般带有强制性。 起因基本是由于该对象违背或违反了发放文本时的约定所致。 撤销是一种对行政许可的法律收回行为,具有剥夺性和不可逆转性以及补救性; 撤销是组织针对资质、资格的取消行为,即某自然人、法人持有的资质资格由于过期或者不再符合资质、资格要求,由资质发放管理方采取的一种取消行为。
准迁证是可以撤销的。 办理了户口迁移证,又不想迁了,可以撤销; 不需要特意去申请办理撤销,等待户口迁移证过期就行,迁移证过期是无效的证明,也等于撤销了。
吸毒案底是无法撤销的。 涉毒被抓案底终身无法消除。 案底记录,只有公安机关承认办理错案,启动纠错程序,才能撤销恢复名誉。 记录无法撤销,只是社会连续接受派出所监督检测,可以开具证明,然后申请取消动态管控,这样对正常工作生活影响就小多了。
可以撤销的。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不适当。 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可以撤销的,行政机关应该向行政处罚相对人出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的撤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欠缺其中任何一个要件的行政行为就是可以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以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符合有关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