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内部能撤销行政处罚,但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作出的行政处罚缺少上述任何一个要素是可以撤销的。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也就是指行政处罚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
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是公诉案件转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是不能撤销案件的; 如果不是公诉转自诉的,那么是可以撤销的。 刑事自诉案件,是否起诉的权利属于被害人,被害人有权利起诉,有权利不起诉,起诉后当然有权利撤诉,但被害人撤诉通常应该获得法院的准许。
合同签订后未付款可以撤销。 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撤销是不属于违约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如果没有以上情况的,解除合同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行政复议成功后一般是不能撤销案底的。案底在我国指的是犯罪记录,被行政处罚有治安处罚档案,是不会消除的,但也没有太大影响。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复议机关仍需对原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撤回仲裁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行使自身权利的一种方式,在仲裁裁决作出前的任何阶段,申请人均可以撤回申请。
不会有犯罪记录。 如果案件被撤销,就没有案底,如果没有发现新的证据证明该案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检察院是不会再起诉的。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对于当事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可以撤销的,但需要进过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1、报案了如果是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撤销。如果是公诉案件,当事人不能撤销。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应视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双方必须协商一致才能变更。若不能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则应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因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