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5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我国法律在收养关系上实行的是登记制度,没有经过县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收养关系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构成事实收养关系。 《收养法》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由一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要求: 一、是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 二、是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以收养孤儿的条件如下: 《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根据法律的规定,收养关系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解除: (1)收养人与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征得本人同意后协议解除。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法律依据:《收养法》第二十七条:养父母
收养的子女是可以作为继承人的,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行为而产生,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的权利义务是一样的。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
收养的孩子放弃继承权的,应当在遗产处理之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收养中送养人要符合:(一)孤儿的监护人。(二)是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法律依据】 《收养法》第10条和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通常情况下生父母作为送养人应遵守以下条件: 其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均无力抚养子女。 其二,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其三,在配偶一方死亡后,如果另一方要求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收养弃婴又遗弃是否构成遗弃罪,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将孩子遗弃之后造成了严重后果,比如说至少孩子残疾或者死亡,出现恶劣情况的,将会构成遗弃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养人不可以收养成年子女,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可以收养子女: 《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