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名放弃中标后,是否需要公示第二名,并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当中标候选人发生变化时,招标人有责任确认中标候选人的资格,这间接关联到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必要性。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虽然这一条款并未直接规定第一名放弃中标后需要公示第二名,但招标人在处理此类情况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1、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属于违约行为,招标人对中标人的招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若未交招标保证金或招标保证金不足赔偿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赔偿实际损失。若协商不成的,招标人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追偿。 2、在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后,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第二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选择重新招标,解决标的项目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