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地承包政策如下: 按照《河南省土地承包管理办法》规定, 1、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由省农业厅统一制定的流转合同样式,并对全乡土地流转情况建立完整的档案,做到记录清楚,查找方便,保存安全,管理科学。 2、对互换、转让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程序报请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 3、县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早前发布,其中明确了相关工作的重大政策问题并明确制定出小产权房最新政策,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已完成70%-80%。 《意见》提出,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 “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
《公有住房房改政策》规定了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公有住房房改政策》规定了解产权可靠性确认产权的房主是否与卖房人是同一人,可到房管部门查询产权证的真实性,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允许转卖并了解房屋的性质。一定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同意出让,因为大部分公房进行房改时原单位都保留优先回购权,并了解是否已经按成本价
住宅性质的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后,自动续期。商业性质的(40年使用权)到期后是要重新办理的,可能会有机关费用。对于其它性质的,如工业,教育,旅游等(50年使用权)与商业性质的相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
五险一金依据国家《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 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
国家对欠钱不还没有新政策,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一旦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
一般再婚家庭要少于两个孩子才可以再生,根据再婚生二胎新规定与《计划生育法》相关法条具体阐释了有关再婚生育方面的问题。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 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新农村拆迁补偿政策由当地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根据《征地补偿标准》第十一条的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位置、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组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双重劳动关系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政策: 1、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以下简称多单位就业职工),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用人单位为多单位就业职工或非全日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先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