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如果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符合要求的可靠电子章,与传统手写签名、实体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以下场景不适用电子章,使用这类电子章的文书不具备法律效力: 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股权转让限制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是:公司可以通过在章程上进行规定限制股权的转让,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从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来理解其效力: 1、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例外情况:(1)经过公证的;(2)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3)赠与行为具有道德义务性的。 3、法定撤销权指:(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2)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抚养义务的;(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附条件合同具有的效力分别有: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效力和民事法律行为一样。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合同解除权就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
从合同依附于主合同。主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没有合同无效的情形该从合同即为有效。从合同,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中,必须以主合同的成立为条件而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一种非独立性合同,对主合同具有成立方面的依赖性,是具有附属或依附意义的合同。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精神状态不相适应,且非纯获利益的合同。 对于此类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该合同因法定代理人的辅助行为而发生效力。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或法定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追认表示的,该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为了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律在赋予法定代理人追认权的同时,也赋予善意相对人撤回意思表示的权利。善意相对人必须在合同被追认前行使撤销权,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表示。所谓善意相对人是指不知且不应知对方欠缺相关行为能力的缔约当事人。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
电子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就有效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方式,其中电子合同被认定为书面形式。 电子合同要符合下列要件: 1.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2.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3.不违背法律、行政强制法规以及不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具体效力分层为: 追认前效力待定 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在被代理人明确追认之前,既不是必然有效,也不是必然无效,效力处于待确认状态。 被代理人追认后的效力 如果被代理人明确同意认可这份合同,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此时合同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合同双方按约定履行义务即可。 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后的效力 被代理人明确拒绝追认,或者收到相对人的催告通知后30日内未作任何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对善意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的相对人)来说,有权选择要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合同债务,或者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损失,但赔偿范围不能超过合同被追认时能获得的利益; 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是无权代理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对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