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无专门规定涉外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一般按下列原则处理: 1.一般主张适用事务管理地法,如1898年《日本法例》第11条规定: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不法行为而产生的债权成立及效力,依其原因事实发生地法。 2.适用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如《波兰国际私法》第31条第1、2款就规定,无因管理之债适用事实发生地法。但当事人有同一国籍,又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无因管理纠纷适用普通时效,为三年。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121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
无因管理之债成立的条件如下: (一)必须是管理他人的事务; (二)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三)必须是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不是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1、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2、管理他人事务管理行为的范围。无因管理的管理行为仅限于保存、利用、改良等处分行为,而不应包括为本人新取得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除、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除、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除、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
法律分析:拾得遗失物和无因管理的联系:拾得遗失物属于无因管理的一种,通俗的无因管理是以占据他人的所属物为目的的,与有因管理是两个不同的对立面。有时,无因管理的行为会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特征如下: 一、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二、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 三、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