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可见,由于导致婚姻无效的事由是法定的,即由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法定婚龄等原因,一经当事人申请,法院认真审查后,作出的判决是终结性的,也就是说,婚姻效力问题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再上诉或申诉,法院均不予受理。 若被判无效婚姻,其实还是可以结婚的。
无效婚姻不可以撤销,无效的婚姻自始至终无效,无效的婚姻不需要撤销,只需要申请无效,可以撤销的婚姻才需要向法院申请撤销。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无效婚姻会产生的后果是当事人之间不具备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属于同居关系。因此,双方之间的同居关系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如果一方想要“离婚的”只需要解除同居关系即可。
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
是的,重婚罪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若在明知对方已结婚还与之结婚的,那么就犯了重婚罪。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之规定重婚是婚姻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对无效婚姻是规定婚姻当事人如果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形,属于无效婚姻。无效的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可以。无效婚姻是因男女双方的结合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 尽管离婚和无效婚姻的最终结果都能导致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的终止,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存在着将两者混为一谈的现象。很多在婚姻关系存续前就存在结婚要件的瑕疵,而由于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往往主张的是离婚,而非婚姻无效。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有诉讼时效的情形: 非自愿婚在非自愿方获得自由后,一方发现受欺诈或受欺骗后,继续与之同居满六个月的;一方或双方到达法定婚龄后满六个月,或虽未满六个月但女方已怀孕或生有子女的;属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领取结婚证后满一年的;患禁止结婚疾病在疾病治愈以后的;有生理缺陷无性功能,婚前欺骗、婚后发现后继续与之同居满一年的,或虽未足一年但不能提供医院出具的不能医治的医疗证明的;以及结婚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提供有效的结婚证书的。
隐瞒病史能否认定是无效婚姻,要看是否属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