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无效的情况有: 1、没有签字确认的补充协议无效; 2、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的补充协议无效; 3、违反法律规定的补充协议无效; 4、损害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补充协议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是不用申请的,当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形的时候,合同自然就已经是无效状态,当然需要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合同一旦成立生效,就不存在无效的问题,除非有法律法规上可撤销的事由及无效的事由。
无效合同部份有效的意思是合同并不是全部无效,当然这种合同不能叫做无效合同,属于合同部分无效,其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又称为可追认的行为,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追认而有效。而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因不符合法律强制要求而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行为。无效行为自始无效,在法律上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效果。
无效合同的损失赔偿是按照过错原则确定的,即合同无效是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该当事人应当向对方赔偿损失。合同无效是双方当事人造成的,为混合过错,双方按照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同违法可导致合同部分无效或完全无效。无效合同并不能代表未签订合同,而只代表不受法律保护。
(1)法院只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并不判另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2)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谋求法院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 (3)由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
是的,合同如果没有自己约定有效期限则一直有效。 合同终止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合同无效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合同无效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4、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而合同无效,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