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法定代表人无权解散公司,解散公司属于股东的权利。股东要解散公司,可以按如下方法操作:1、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要求公司解散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
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是公司,就应当适用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的规定,合并各方的债权人均有权提出异议首先,合并公告登出后产生的债权,不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因合并公司已履行
只要是公司的股东,那么都有权利作出是否解散公司的决定,通常情况下,当公司资不抵债的时候,就可以由股东召开股东大会对公司的解散进行决议。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
公司股东有权申请对公司清算,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
首先需明确大股东是一个相对定义,需确定大股东是相对控股还是绝对控股。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是具有民事权
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随时起诉业主。如果业主没有按物业服务协议规定时间交纳物业费的,业主即构成违约,作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有权随时起诉业主要求支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