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不是必须要设立董事会的。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 我国法律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作出了规定。《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
可以,但不可以转出来用于个人。 公司的注册资本是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是企业合营各方已经缴纳的或承诺一定要缴纳的出资额的总和。对于一个公司而言,注册资本可以理解为在公司设立初始,股东愿意并能够承担公司责任的限额,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股东的投入程度和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因此,对于注册资本,公司必须遵守这样三大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不变原则以及资本维持原则。 简单来说,可以理解为公司资本需要明确,对外要进行公示,以及在公司经营过程中,除非根据法律规定、并依照严格的程序,否则不能减少注册资本。因此,一旦股东将注册资本缴纳到公司,注册资本就属于公司的财产,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股东不可以取出来归个人使用,但可以用于购买设备、材料,支付职工工资、费用等。如果取出来归个人使用,则可能构成抽逃出资、挪用资金等违法行为。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份制公司。股份制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只是将股份分成若干等份,每个股东持有一部分股票。有限责任公司是将股份按照比例分出来,比如你持有51%,我持有49%。
在投票选举或表决中,只要有一张反对票,该候选人或者被表决的内容就会被否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否则,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不是。 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企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责任划分的类型,私营企业是相对于国有或者公有企业而划分的,按生产资料归属进行分类。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私营企业,但不限于私营企业;私营企业也包括有限公司,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是由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任命,股东会可以任命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可以任命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命。
有限公司股权继承人可直接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可以”表明继承股东资格作为继承人的一项权利,理解为继承人有权拒绝、放弃或主张成为股东,并非法律强制规定在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后,继承人应当成为公司股东。有意愿继承的,可以直接继承。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需要看情况。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企业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但发生了纳税义务,取得了收入,首先要正确计算各环节应缴税款,不然依然会面临税务风险,至于税后利润,老板可以自己支配。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