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1、应以民事诉讼原告的起诉案由确定应当适用的鉴定程序和机构。2、应以《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结合民事诉讼程序法关于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
根据鉴定权支配力量的不同,鉴定可分为:自行鉴定、行政鉴定、司法鉴定。是公民对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产生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委托专业性的检测机构或相关专家进行检验、评价、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不属于推定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是:(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医疗机构能够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告知患者或其家属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相关的司法精神,应当坚持医疗事故鉴定优先的原则,支持医疗机构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请求;对于经医疗事故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可以根据患者的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