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不属于下列职权的,全国人大无权行使: 1.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8.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权力机关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监督、法律监督、政治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意志,集中统一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国家的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