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保证人的条件如下: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办理小额贷款的条件是: 1.有稳定的住址和工作或经营地点; 2.申请人为中国大陆居民,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 3.有稳定的收入,并且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行为; 5.贷款资金不能用于炒股、赌博、投资。
无期徒刑的假释条件为: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时不可以是累犯或者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拐卖妇女儿童立案的条件: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挪用公款罪判缓刑的条件是: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非法拘禁不予批捕的条件: 1、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没有足够证据得以证明的; 2、其犯罪情节较轻,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 3、对其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危害社会、妨害作证、对他人实施报复或自杀、逃跑,且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的。
构成非法征用土地罪的条件为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
第一、罪该处死。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它表明适用死缓的对象和适用死刑的对象均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果罪行不应当判处死刑,就不存在适用死缓的问题。 第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是区分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原则界限,是适用死缓的本质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建设工程可以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临时用地的条件有:1、临时用地应合理选址,不影响能源、交通、水利、消防等公共设施正常运行;2、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3、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4、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工棚等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合理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