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可以变更。申请人应向县区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对变更材料进行初审,对提供的复印件要与原件核对,并加盖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初审合格后,将初审意见及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 3份复印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审定后转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准后予以变更。
北京工作居住证的办理虽然简单,没有太过复杂的程序,但大家也要满足其办理条件。申请人员在办理这一证件时,要满足外来人员在北京生活的时间,不能短于6个月。所从事的企业,不仅资质健全,且经营稳定,最重要的是企业要缴纳社保。此外,外来人员在北京要有固定住所,符合这些条件的朋友,可以到附近派出所办理居住证。 在这里要强调一点,有的地区管理比较严格,办理居住证也比较复杂。这些地区可能会让外来人员办理《北京市居住登记卡》,这个登记卡的有效期超过5个月以上,且符合以上条件的朋友,可以把登记卡换成居住证。在办理居住证时,大家要提交相关的材料。同时,大家要注意信息真实,以方便相关单位审核。 在办理北京工作居住证时,大家要注意个人年龄限制。女性在55岁之内,男性在60岁之内都可以办理,超过年龄范围,不允许办理。此外,大家在办理社保时,要按时足额缴纳社保,如果情况不属实,也无法办理。这些细节,大家要注意。
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根据北京相关的购房政策,外地人如要在北京购房需具备以下条件: 1、购房者需要在北京连续满五年纳税证明,此处的纳税证明主要指的个人所得税证明或者是其个人在北京连续满五年的社会保险证明,且中间不可断交; 2、购房者持有合法有效的北京暂住证;北京的暂住证有效期常规是6个月,因此购房者在买房时需确保暂住证不能过期。 3、购房者在北京没有房产,如果是已经结婚的,夫妻双方在北京均没有房产,根据正常要求外地人在北京只可限购一套住房。 4、购房者的身份证、结婚证以及户口本。 购房者针对以上的1、2、3个条件需全部满足,其中如果连续5年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选择其中任意一项即可进行申报,不必两个都申报。
派出所能改名字,需持下列证明材料:1、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2、 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3、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然后由户籍所在地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署意见,派出所主管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表(16岁以下人员变更名字,不需打印变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长审批后直接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核批准。
分户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本人成年且经济独立; 2、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之间与父母之间不分户; 3、不与户主居住在一处,拥有单独住房且有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4、乡、村、组同意分户的证明。 如确实需要分户,手续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有关部门同意分户的证明,证明上需加盖公章,加签经办人姓名; 2、以本人名义提出分户申请,并提供本人签名的分户申请书; 3、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明(农村建房审批表或房产证); 4、到民政部门申请房屋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5、由原户主与当事人各自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上述证明及资料,共同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分户手续即可。
刑事案件调解的条件:1、犯罪嫌疑人(加害人)须认罪。即需要作有罪答辩。这是刑事和解程序的首要条件,也是双方疏通情感阻滞的渠道,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则无法进行和解。2、和解出于双方自愿。一般而言,被害人自愿必不可少,但绝大多数情况下也要求加害人的自愿。3、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条件。有人认为,刑事和解应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进行。刑事案件涉及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财物受到损毁的,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刑事和解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加害人)能积极主动地向被害人认罪、道歉,并愿意对被害人给予经济赔偿,在取得被害人谅解后,在国家专门机关或者专业法律人员主持下,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给予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法。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4.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二、廉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一般员工主动提出辞职是没有补偿的,但被迫辞职的除外。如果公司未帮员工缴纳社保的、或者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的、未提供劳动条件或者劳动保护的,员工可以据此提出被迫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员工主动提出辞职是没有补偿的,但被迫辞职的除外。如果公司未帮员工缴纳社保的、或者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的、未提供劳动条件或者劳动保护的,员工可以据此提出被迫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