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一般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保险合同规定“重大疾病不报销”且未提示,该条款不约束投保人。
并不是所有的格式条款都是无效的,未履行以下三点才会导致条款无效:1、该条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借助格式条款,不合理的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者剥夺对方主要权利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格式条款是否无效主要看以下几点,首先是该条款所规定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序良俗,其次是注意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是否有借助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者剥夺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况,最后就是要看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否做到了提醒对方注意此条款的义务。
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首先是该条款所规定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序良俗,其次是注意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是否有借助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者剥夺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况,最后就是要看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否做到了提醒对方注意此条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