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特征如下: 1、格式条款总是一方(即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预先拟定的; 2、不与(或未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
格式条款的认定: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
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但是格式合同是指包含格式条款的合同。格式条款与格式合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格式条款是否无效主要看以下几点,首先是该条款所规定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序良俗,其次是注意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是否有借助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者剥夺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况,最后就是要看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否做到了提醒对方注意此条款的义务。
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