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当事人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等法定情形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留置盘问。 留置盘问时间自被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对于到期不批准继续留置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检察院50天还没起诉正常,因为有可能中途改变管辖,审查起诉期限就会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但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相关规定,对于决定不予提出抗诉的案件,需依据实际情况实施相应的处理措施: ①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民事或行政诉讼案件,应正式出具《不抗诉决定书》,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②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抗诉案件,应出具《不抗诉决定书》,将文书送达到提出抗诉请求的人民检察院,当提出抗诉请求的人民检察院收到《不抗诉决定书》后,亦须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宜。
公安局案件移交检察院流程为公安局先审查案件,搜集证据; 认为有公诉需要的,再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需要将案件材料全部移送到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检察院不起诉有三种情形: 1、证据不足不起诉: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法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法》第十六条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3、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公安机关的案件可以不交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治安案件等不构成刑事案件的案件,案情不明、证据不足需要继续侦查的刑事案件,不会移交检察院。公安机关办案应做到对犯罪事实掌握清楚,证据充分,然后完整的将所有有关材料移送检察院。
刑事速裁程序检察院不可以不出庭。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此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聚众斗殴案子到检察院一般一个月到一个半月结案。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国家检察权来完成自己的任务。它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