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公安机关并不是必须撤案,这是由于刑事法律规范之中并未如此规定。 但若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人员,需要将其释放。 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改变强制措施,或者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被害人对检察院不予起诉不服的可以申诉。
盗窃案件在公安机关“结案”后是否移交检察院,需结合结案的具体原因判断。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则必须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若因情节轻微、证据不足等撤销案件,则不会移交。 一、公安机关“结案”的不同情形与后续处理 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 公安机关完成侦查后,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会制作《起诉意见书》,将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此时公安机关的“结案”仅代表侦查阶段结束,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结论:职务犯罪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后,检察院将依法进行审查起诉,重点核查证据是否充分、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最终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若符合起诉条件,案件将进入法院审判阶段;若不符合条件,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或退回补充侦查。 一、检察院处理职务犯罪的核心流程 受理与初步审查 检察院收到侦查机关(如监委、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后,首先核查案件材料是否完整、程序是否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检察院应在1个月内作出是否起诉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至15日)。
盗窃案件从检察院移送法院到开庭审理,通常需要1-2个月,但具体时间受案件复杂程度、法院案件排期、是否适用速裁程序等因素影响,最长不超过3个月。若涉及补充侦查或程序转换(如普通程序转简易程序),时间可能相应延长。 一、时间范围及法律依据 普通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应当在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3个月。 实践中,法院通常在受理后1-2个月内安排开庭,但需结合案件排期、证据审查等情况。 速裁程序(认罪认罚案件): 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人认罪认罚,可适用速裁程序。 法院一般10-15日内审结,开庭时间大幅缩短(通常受理后2周内)。 特殊情况延长: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附带民事诉讼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的重大复杂案件(如流窜作案、取证困难等),经上级法院批准,审理期限可延长至6个月以上。
刑事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具体多久会有结果,取决于案件所处的阶段以及法律规定的时限。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公安机关是否还能继续追究案件,取决于具体情形以及法律规定的程序。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经过侦查没有犯罪事实,那么是不会提起公诉的;但是如果具备以下条件,检察院还是是会起诉的: 1、犯罪事实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3、犯罪的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4、法律手续完备;; 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罪是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侦查完毕后会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查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不属于合议庭组成人员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长。 (2)在开庭10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将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在开庭前3日通知人民检察院。 (4)传唤诉讼参与人。传票和通知书最迟在开庭3日前送达。 (5)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必要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6)公开审判的案件
绝大多数刑事案件会经过检察院审查,但存在例外情形。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承担审查起诉、法律监督等核心职能,若案件符合法定条件(如证据不足、情节轻微等),可能由公安机关直接撤销案件或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具体分析 刑事案件必经检察院的情形 公诉案件标准流程: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62条)。 审查起诉职能:检察院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作不起诉处理。 例外情形(不经过检察院)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若侦查中发现以下情形,公安机关可直接撤销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63条): 无犯罪事实(如证据证明嫌疑人无罪); 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如小额盗窃未达立案标准); 已过追诉时效、特赦免除刑罚等。 和解案件的特殊处理: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且情节轻微,公安机关可建议从宽处理,甚至不移送检察院。 检察院审查后的处理路径 提起公诉:证据充分且需追责的,向法院提起公诉; 不起诉决定: 法定不起诉:无犯罪事实或依法不追责(如嫌疑人死亡); 相对不起诉: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如轻伤案件赔偿谅解后); 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且补充侦查后仍无法证明犯罪。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2、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 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77条第2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