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对检察院的意见建议为:检察院要加强公益诉讼工作,在民生改善、环境保护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实行向行政机关发起诉讼前提出建议机制,推动司法效率提升;检察院要高度关注自身队伍建设,强化廉政制度建设,增强制度的执行力,加强对干警的思想动态管理,及时做好预防谈话提醒工作等。
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程序是: 1.阅卷。 2.检提。 3.约见辩护律师。 4.约见被害人。 5.司法鉴定和询问鉴定人。 6.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 7.专家审查。 8.证据复查。 9.可疑证据甄别。 10.重新询问证人。 11.变更强制措施。 12.报告检察长,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根据检察长的决定,制作起诉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
取保候审期间,检察院通知过去一般是为了询问犯罪嫌疑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受贿罪移交到检察院后,检察院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如果认为应当补充侦查的,会退回进行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后,不再犯,就没事了。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盗窃罪是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侦查完毕后会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查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刑事案件都是检察院起诉的,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原告,不能以检察院为反诉对象。 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要求追究本案被害人的情况很普遍,但这不属于反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如下: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后,派出所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应当立即解除取保候审。 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意味着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也不需要再侦查。因此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到了检察院,一般是不可以改的。起诉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制作的一种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