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祖父母没有孙子女的抚养权。只要未成年人的父或母有一方尚且存活,有抚养能力,就应当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除非是未成年的父母均已不幸去世或父母无力抚养,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才有抚养的义务。
惩罚条款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的就有合同效力。对于符合法律规定,且处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的惩罚条款有合同效力。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惩罚条款如果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无效。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存在违约的,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合同转让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才能生效,否则无效。 第一,必须以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如果该合同根本不存在或者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被解除,在此种情况下发生的转让行为都是无效的。 第二,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转让程序,需要通知的依法通知;需要征得相对方同意的先经其同意;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且所转让的内容要合法。 第四,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同转让的合意,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无产权证的车位不可以保全。因为没有产权证就无法确定车位的权属,无法确定该车位是不是义务人的财产,也就无法起到保全的作用。因此,如果没有产权证,法院一般是不会采取财产保全的。 诉讼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财产所有权凭证,以防错将他人的财产查封、扣押。
《民法典》规定单方解除合同的生效条件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法律其他规定等。
民法典履行合同的原则如下: 1、实际履行原则,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了适当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3、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4、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5、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的效力要件有以下几点: 一、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作为合同主体的自然人,应该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作为合同主体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它们的行为能力是不同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只有在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才具有法律效力,法人、非法人组织只有在它们的经营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 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为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 如果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或逃避法律的行为,或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都将导致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中并未规定人死后签订的合同终止。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效力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的效力应当结合合同性质、继受人等的情况综合认定,不能刻板的采用合同相对性原则而直接认定合同效力终止。 首先,从维护交易便利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来讲,对于不具有人身依附性的纯属财产性质的合同(比如买卖和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因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死亡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后果。
下列行为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辞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者,且该劳动者无重大过错的;单位辞退无重大过错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或者无过错性辞退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疑似职业病病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