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能在汇算清缴中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纳税人申请退税。
近期正是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期,不少企业可能遇到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外部凭证或取得不合规发票等外部凭证的情况,那么这种情况是不是就不能税前扣除了呢?律说律答税务律师为您来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