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但是同时《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也就是说只要收养关系成立,被收养的子女就不需要对亲生父母承担赡养
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继承的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子女。 房产赠与子女,受赠房屋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这种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子女继承房产凡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 父母将房屋以买卖的方式过户给子女的与普通的二手房买卖一样,买卖后进行过户登记。
父母出资为子女买的房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有婚前婚后两种情况: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要根据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有没有形成抚养关系。 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那么继子女就应该承担继父母的赡养义务。 因为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一致。 在继父母身患疾病、生活困难,且继子女已成年,具有赡养能力的情况下,继子女应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 如果继子女
未成年人父母死亡后,他的祖父母可以担任其监护人。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未成年人的兄、姐以及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居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且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和朋友,都有可能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原则上父母欠的债务,子女没有偿还的义务。 但是,子女继承了父母亲的遗产,那么同时也就继承他的债务,就有返还的义务了。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如果子女留有遗产的,父母选择继承了遗产,那么父母要承担债务,在遗产范围内偿还,超过部分就不用偿还。如果子女留有遗产但父母不继承的,不需要偿还;如果子女没有留下遗产的,父母也不需要偿还。
女儿出嫁后仍应赡养父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成年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也就是说,在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上,男女是平等的,不因女儿出嫁而取消她的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因此,老年人的子女是主要的赡养人。
父母买的房子,离婚时应针对不同的情况对房产作不同的处理。 1、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或者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该房屋或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为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与子女结婚之后的配偶无关。 这种情况下该房屋或出资属于子女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分割。 2、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或者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该房屋或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女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
要看是什么性质的父母子女。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的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而有关脱离自然血亲关系的声明当然也是无效的。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