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物权编首次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居住权。居住权是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该权利的设立是为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
物权法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
物权法中关于房产纠纷的规定:《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益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
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二条:不动产确权争议中登记的证明力,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本条是对不动产物权确认纠纷中,是否可以否定不动产登记簿在证明不动产物权归属中的证明力所作的规定。 在不动产物权确认纠纷中,如一律赋予不动产登记簿以终局证明效力,则既为不动产登记制度功能所不能承受之重,又有违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上有关房屋所有权的规定具体有以下几条: 1.《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物权法》第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3.《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
物权法中关于露台的规定是:该单元居民的公共设施。 《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
民法总则是民事法律的一般性规范,物权法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在适用中,物权法与民法总则若存在分歧,会优先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留置权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