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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关于房产纠纷有哪些规定

经济纠纷 2020-08-26 10:05 标签: 物权法 房产 纠纷 规定

物权法中关于房产纠纷的规定:《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益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符合下列情形,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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