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 1、留置权最优先受偿(也可以说是优先于抵押权); 2、已登记的抵押优先于质押; 3、质押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 二、担保权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 1、先有抵押权的,不可能再产生质权、留置权或抵押权。 2、先有质权的,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再设立抵押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但从法理上讲,如果经过担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的限制情形如下: 1、在担保物权设定人欠税的情况下,国家的税收权优于担保物权。 2、在特定情形下未清偿职工债权将优于担保物权。 3、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担保物权。 4、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
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应从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适用一般诉讼时效规定3年。 《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民法总则》规定物权有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区分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有利于保护买受人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占有权。有利于确立违约责任。有利于保护无过错一方当事人。
物权保护的诉讼时效20年是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保护自己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最高时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
新《物权法》房屋产权的规定: 第39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40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70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71条:业主对
民法总则对物权行为的规定,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公民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是他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通过判决、继承等方式取得的物权,不经登记或交付,直接发生效力。物权的变动,依其发生的原因可分为两种,即依法律行为而进行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而进行的物权变动。依法律行为而进行的物权变动,是指以一方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或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为基础进行的物权变动。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