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规定,一般来说,物权具有优于债权的法律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指同一标的物上由数个利益互相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即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指担保物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实行担保物权时,就担保物标的物价值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 《物权法》第173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所产生的费用等等。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实施。
物权凭证:是指证明物权人拥有物权的证明、单据、证书等书面形式的具象。常见的物权凭证包括:房产证、土地证、提单(空运提单不是物权凭证)、宅基地证等等。 另外,物权并不仅仅指所有权,还包括使用权,他物权等,因此,像土地证实际上只是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也是物权凭证。
土地使用权是定限物权。它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和特定的期限内行使。其权利行使的范围一般只及于土地的表面,矿物和地下埋藏物仍为国家所有,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地下的深度以施工和有利害关系为限;对于土地上方的空间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不涉及。 实践中,土地使用者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利用土地上方的空间。开发房地产的,楼层的高度以规划部门批准的容积率和设计要点为准,由于土地出让金的收取与建筑面积有关,建
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同一物上同时并存物权与债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物权优先于债权得以实现。 (二)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判断以成立在先,权利在先为原则,以定限物权优于所有权,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为例外。 《物权法》第二十条,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物权的取得有如下分类: (一)合同。 (二)善意取得。 (三)继承、遗赠。 (四)赔偿、补偿。 (五)判决、裁决。 (六)划拨。 (七)时效。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物权的原始取得又称物权的固有取得,是指民事主体非依据他人的权利及意思表示而直接依据事实行为取得物权。善意取得、添附、时效取得、先占、拾得、发现、劳动生产所得、孳息等为物权的原始取得。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我国的新物权法房屋所有权的规定: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指示交付物权变动的时间是通知到达第三人时,物权即发生变动,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变动的生效要件,动产所有权证券化时,其所有权的移转必须交付该证券,以代该动产之交付。 【法律依据】 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 《担保法》第八十三条,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物权法》第230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