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终止特许经营资格的情况: (1)乙方或加盟店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2)乙方或加盟店破产、无偿还能力或开展清算程序; (3)乙方财产的主要部分被法院强制执行; (4)乙方解散。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成立要件: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餐饮连锁企业特许经营合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特许经营加盟商的基本权利。第二、特许经营加盟商的基本义务。第三、合同应当对各种费用及支付方式进行详细的说明。第四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第二十一条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第二十一条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
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授予使用、特许人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和持续指导能力、被特许人在同一模式下经营并向特许人缴纳费用。
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授予使用、特许人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和持续指导能力、被特许人在同一模式下经营并向特许人缴纳费用。 商业特许经营行为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被特许人)适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1、商业特许经营行为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被特许人)适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2、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授予使用、特许人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和持续指导能力、被特许人在同一模式下经营并向特许人缴纳费用。
“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授予使用、特许人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和持续指导能力、被特许人在统一模式下经营并向特许人交纳费用。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授予使用。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有以下特征: 1.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为合同关系; 2.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并进行营业指导和援助; 3.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即被特许人服从特许人的控制); 4.被特许人向特许人支付报酬; 5.两当事人是独立的经营者,被特许人依其自有资本进行经营,但并不排除特许人的资金支援。 双方当事人签订相关特许经营权的合同时,双方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并且此合同必须是双方的自愿签订,签订的内容也应当是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的,最后合同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不能够违反法律的相关的规定和公序良俗。 所以,通过我的描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