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 (一)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这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根本标志。 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行为中的某种犯罪行为。 这种行为不是简单的客观行为,而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它是在犯罪分子主观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的刑法所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行为的千差万别,如何正确认定“着手”对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犯罪没有得逞。 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要件,它是区别于犯罪既遂的重要标志。 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行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未达到既遂状态而停顿下来。 它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是法定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2、是犯罪行为没有完成。 3、是法定的危险状态没有具备。 (三)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个重要特征,它是区别于犯罪中止的根本标志。 犯罪活动着手实施以后之所以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如何确定行为人犯罪停止的原因究竟是否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分子停止犯罪是出于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还是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尤其是在外界环境正好与犯罪分子的心理或思想共同起作用的情况下,更是难以区分。 《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犯罪成立的情况下,同样可以是犯罪未遂、中止和预备形态。如果将犯罪成立和犯罪既遂等而视之,显然是不恰当的。在情节犯的情形下,之所以要特别强调犯罪成立的概念,这和情节犯的特性有关。
犯罪未遂是可以发通缉令的,通缉令主要是针对于那些需要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逃逸、抗拒抓捕,或者是从看守所等地逃离的人员,这些人员都是在逃人员,都是应当受到制裁的,而犯罪未遂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其符合上诉条件,就会被通缉,公安机关就会发出通缉令。 公安机关具有通缉权,通缉以发布通缉令进行。通缉的对象必须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这里既包括具备规定的逮捕条件,应当依法逮捕,而下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也包括已经依法执行逮捕,羁押期间又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犯罪未遂能不能被原谅,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有真诚悔罪表现的,有可能获得被害人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