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事故分类有: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线污染事故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破坏事故等。 环境污染事故的等级划分等级: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第二
环境污染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先控制再处理。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环境污染侵权诉讼时效是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须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环境污染行为; 2、须有客观损害事实; 3、须有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6)赔偿损失; (7)赔礼道歉;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环境污染侵权的免责事由如下: (一)不可抗力。 (二)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 (三)其他免责条件。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案件中的受害人则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进行证明;加害人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作为抗辩。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在环境污染侵权中,举证责任分配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是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办法:当事人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