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签字但是本人按手印生效。别人代签字后当事人自己按手印的,可以视为对代签合同的追认,因为法律规定,无权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后,经过被代理人追认的,该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有效;或者代签行为是经过被代签人委托的,则代签合同就更是有效的。
一、一般规则:不签字则不生效 赔偿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合同。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因此,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是双方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核心标志。如果对方拒绝签字,通常意味着其并未对协议条款表示最终的认可和接受,该协议因缺乏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而尚未成立,自然无法产生法律约束力。 二、例外情况:通过实际履行可认定生效 尽管有上述一般规则,但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应用到赔偿协议中,这意味着: 如果赔偿方(如侵权方、违约方)已经按照协议内容,实际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赔偿款,而受偿方(如受害方)未提出异议并接受了款项,那么双方的行为可以被视为以实际行动达成了合意。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书面协议上没有受偿方的签字,法院也可能根据双方的履行行为,认定该赔偿协议已经成立并生效。 简单来说:口头或单方提出的协议,对方不签字是无效的。但如果一方“说到做到”,开始按协议赔钱,另一方“默许接受”,把钱收了,那么这个“行动”就可能替代“签字”,让协议变得有效。
订立日期应为合同各方最后一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如该合同履行任一方有证据可以证明最后签章的签注日期,则以该签注盖章之日为合同成立日;若无,则鉴于履行行为原则上应该晚于合同签订日,故在能证明履行行为的基础上,该履行行为应可以视为合同成立的起点。
合同成立后不一定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般来讲通常是同一时间发生的。若是需要审批登记、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成立但是暂时不生效;当事人不能主张合同无效。 由此可以看出不是所有的合同成立的同时便生效,还有一部分合同的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时间段。
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关于委托书是否须要进行公证的问题,应因为即使未经公证的委托书也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就实际操作而言,特别是对于那些涉及重大事宜的处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困扰,我们仍然建议采用公证授权的方式。 这将极大地便利受托者完成委托事务,使其过程更加顺畅与高效。 需注意的是,授权委托书公证乃是一种由公证机构提供的特殊服务,具有其他部门无法替代的独有性质。 在我国民事公证领域内,此项业务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 具体来讲,授权委托书公证即是指公证机构对委托人所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行为及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证明的专门活动。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如果是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法律具体规定是,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同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通过以下区别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 1、法律意义不同。 未生效合同的效力有可能转换,无效合同属于自始、当然、确定无效的合同。 2、权利义务不同。 未生效合同中仍存在双方约定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无效合同其内容对双方而言不具有约束力。 3、性质不同。 未生效合同对合同事实判断,无效对合同性质判断。
合同主要条款不清楚的,合同不生效。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合同主要条款不清楚就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没有达成真实一致的意思是表示,该民事行为不生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
合同的生效时间,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拘束力,即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同时成立原则”是合同生效时间的基本规则,即合同的成立与其效力同时发生。 合同生效时间包含两个内容: (1)合同生效的一般时间界限,是合同依法成立。这里的“依法”为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一致的。 (2)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生效时间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