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区别如下: 1、含义不同。用工单位是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 2、关系不同。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是指通过劳动合同或通过劳动合同与其他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 3、义务不同。用工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
用人单位可以裁员的如下: 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对以下几种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1)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2)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和考勤记录等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劳动者无法提供的由用人单位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其他证据。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工资的行为一般是不合理的。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但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且用人单位已依法在规章制度中明确扣除工资的要求标准并已率先进行公开公示告知员工的,可视作合理,每月所扣工资必须少于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用人单位强行调岗降薪劳动者可以辞职并索赔。调岗降薪属于对原劳动合同的变更,依法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司法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达到减少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便采用调岗降薪、外派、安排进修等手段,恶意逼迫劳动者主动辞职。劳动者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可选择一下几种解决途径: 1、在发生用人单位逼迫劳动者离职的情形时,劳动者首先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岗位、原工资 2、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原岗位、原工资。 3、劳动者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劳动者一定要保留好用人单位逼迫离职的相关证据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程序:通知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结清工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出具离职证明;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条件: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存在无过失性辞退情形;其他。
如果职工和用人单位对是否应发放高温津贴存争议,则可申请劳动仲裁,同时“谁主张谁举证”。 《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有义务建立并完善劳动规章制度,针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劳动者应当密切关注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以下几方面义务: (1)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2)提出方案和意见; (3)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等等。
用人单位在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同时,必须支付被裁减职工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有以下情形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诊断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的; (2)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处于医疗期; (4)女职工处于三期; (5)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