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权利: (1)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权利。 (2)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劳动定额的权利。 (3)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考核的权利。 (4)制定劳动安全操作规程的权利。 (5)制定合法作息时间的权利。 (6)制定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标准的权利。 (7)其他权利。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并且视为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的,劳动者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停工留薪期内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在职期间发放的保密费不能替代离职后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方式,发放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当劳动者违反《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有权停止发放经济补偿,并向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
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中能够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的;其他。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单位不能单方变更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便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单方任意变更。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不合法,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必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变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1.公司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需要提前30天通知。 2.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以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众设施发生故障,影响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