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进行自建房屋活动时,必须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明以及城乡建设规划许可证书。 以下即是有关审批与办理流程的详细阐述: 首先,由户主提出申请并经所在村庄与社区签署同意; 其次,提供本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以及户主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第三,在规划区域范围之内的建房须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书,而超出规划范围的则需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四,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是建立房屋的关键步骤之一; 第五,提交关于建房户在其他地方已无宅基地的书面声明,同时请村主任及驻村干部签字确认,严格遵循一户一宅原则; 最后,如为分家后无房产者,还需附上相关分家协议的原始文本。
依法收回没有任何建筑物的空白宅基地属于农村宅基地闲置的情况,闲置超过两年以上的,之前的审批流程失去法律效力,不可以进行确权。国家鼓励盘活闲置宅基地,取得宅基地满二年未动工建房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未满二年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进行动工建设,依法进行利用。
农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需要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然后由国土的资源管理以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来到实地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标准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划等在进行初审。 最后由国土资源所以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发宅基地,并且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当乡村地区建房过程中出现邻里纠纷,首先应积极寻求与对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 若协商未果或情绪不愿意进行协商,可考虑求诸于村民委员会予以调解,同时,也具备根据实际需要收集、整理相关证据的能力,以便于在适当时机向拥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发起诉讼。
如果没有宅基地使用证,需要尽快到相关部门去办理。到县级国土分局办公室调阅宅基地副本(复印件);由户主申请补办宅基地,申请书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携带本户户口簿、身份证,到国土分局办理宅基地补证手续。
农村的宅基地可以在村委会改名。转让方需持原土地使用证、被转让方需持土地使用权移交证明、用地申请书、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村委会提出申请,申请通过由乡镇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不可以。 1、不能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 2、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3、法律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农村瓦房不是全部要拆。 对于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农村瓦房是会拆除的。
对那些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宅基地超面积部分,或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宅基地超占部分,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数,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村庄集镇规划重新建设时,村民让出超占的面积后,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后可以在耕地上盖楼房。办理了审判手续在耕地上盖楼房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 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