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是要交生活费的。但看守所必须要保证被羁押人员的基本生活,应当提供衣物。生活费当然要交了,生活用品国家是不给你提供的,由自己解决。人犯在羁押期间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禁止克扣、挪用。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禁止克扣、挪用。对少数民族人犯和外国籍人犯,应当考虑到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在生活上予以适当照顾。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
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已经作出并执行的,家属可以凭借合法身份证明去进行探视,不需要提前申请。
移交看守所不是定罪。 按正常的程序来说,派出所把你送进看守所,你就是犯罪嫌疑人,在这期间派出所会向检察院申请逮捕,这个过程会有37天,37天以内,检察院会来提审核实,看看你的案情达不达到立案标准,达不到立案标准的,会批准不予逮捕,达到立案标准的,但是情节比较轻微的,会通知你家里人办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不意味着你就没事了,检察院一样会起诉到法院。
执行拘留时,是可以戴手铐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拘留在看守所会提审。正常情况下是在看守所提审。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由看守所负责羁押,如果公安机关需要提审犯罪嫌疑人的,也应该到看守所专设的审讯室进行提审,而不可以将犯罪嫌疑人从看守所提到派出所进行讯问。 但是,如果因案件侦查的需要,例如需要犯罪嫌疑人进行现场指认等的,公安机关在办理好相应的外提手续后,也可以暂时将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从看守所提出来,但一般应在当天将犯罪嫌疑人交还看守所羁押。
刑期一年内,剩余刑期不满三个月可以留看守所服刑。看守所是指涉嫌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法院暂时还没有做出司法判决,用于暂时性扣押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的刑期需服刑时已不足一年时,通常留在看守所内服完刑期。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这里所说的“监狱”,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的场所,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判缓刑看守所接人:判处缓刑的,由法院向看守所下达释放通知书,由看守所予以释放。带着材料,复印件先去司法局报道,备案。然后去司法所报道,备案。以后按时报道就可以了,直到缓刑结束。 缓刑必须接受社区矫正,由司法所监管。缓刑期间必须在居住地县级行政区域内工作生活,不可能长期外出,如因工作变动,可以申请居住地变更,由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管理。
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周日或者其他节假日允许人犯出所或者回家的统一规定,看守所放人的时间是根据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规定的关押时间而定了,刑期满就会释放被羁押人,发给释放证明书,跟星期几是没有关系的。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有的。看守所会给人犯一些给养费,给养费主要包括伙食、炊餐具、被服、卫生医疗、日用品、取暖、降温、押解、学习以及其他必需开支的项目的费用。其中就有取暖的用途,天气冷也不怕。 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如果人犯没有人送来衣物,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 所以就算没有人送衣服来,看守所也会给保障的。
人犯在领取财物时,需要出具字据。 我国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对人犯带入所内以及后来寄送的财物,需要代为保管的,应当当面点清,详细登记。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时,应当把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牌号写清楚,并由人犯签名捺印。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执,一份连同财物一起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