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分配领域,如已完成土地权利的确权手续,则原则上不应该再考虑将该部分土地索回。
发生土地确权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就纠纷事项进行协商,以达成一致; 2、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当地人民政府处理,由人民法院作出处理决定; 3、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没有确权的土地被征用需要赔偿。被占用的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如果有承包合同,当然补偿。 农村土地确权后征收的赔偿方式如下: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予以赔偿;对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难予以赔偿;对被征地上生长的农作物造成的损失予以一次性经济赔偿,对被征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赔偿。
确权后的宅基地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1、协商解决: (1)《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所谓协商解决是指土地纠纷发生以后,由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纠纷的办法。 (3)协商解决后,当事人双方应当签署协议。该协议由当事人自愿执行,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一方后悔,拒绝执行,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处。 2、行政解决: (1)《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2)人民政府受理土地纠纷,一般采用调解和裁决两种方式调处。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赠予,但是有条件限制。 同一经济组织成员间的宅基地可以有条件流转,但转让后转让者将不能再取得新的宅基地,受让者也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所以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赠与他人,但受让者也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例如受赠方为缺房户、用地平方不足等,并且受让者不能是城镇居民。
土地托管与土地流转的区别是: 土地托管是以农户的承包地委托给供销社或农民合作社等专业化组织,由该组织为农民提供生产环节服务的活动,托管的方式分为半托管或全托管。 土地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保留承包权的行为,流转的方式包括出租(转包)、互换、转让、入股。
关于宅基地确权一户多宅的,要区分造成多宅现象的原因,区别对待,如果有合法原因的,可以都确权,如果没有合法原因,必须坚持一户一宅,只能确权一处。
自我国启动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以来,广大农村地区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得以合法化,并且在此基础之上,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亦成为可能。
土地确权明确了“还权赋能”的核心理念,不但要把农村集体土地的农户使用权、经营权还给农民,而且要把由此派生出来的转让权,也还给农民,并赋予农民产权以更为全面和多样的权能。 最关键的是能贷款。以前咱农民贷款很不方便,因为没有可以认定的抵押物,只能用联保等方式,而且贷款额度也不大。
1、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民集体。 2、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4、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