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区别如下: 1、客体不同; 2、犯罪对象不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票据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货币和有价证券; 3、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4、主观方面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具体外在表现不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
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有: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4.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票据诈骗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区别: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
以下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票而使用的行为。 (二)明知是作废的票而使用的行为。 (三)冒用他人的票的行为。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合同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作为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两个独立的罪名,非常容易混淆。司法实践中,一些票据诈骗犯罪往往借助经济合同的形式,而一些合同诈骗犯罪也会采取以价值基
票据诈骗罪的定罪标准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的表现形式: 1、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等。
票据诈骗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票据诈骗往往是在金融票据的流通和使用过程中进行的,因而它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更影响了金融票据的信誉,妨害了金融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用,破坏了国家对金融票据业务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都是由行为人的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等,不构成犯罪。
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
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4、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