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包括进行票据提示、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 1、按期提示票据。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就是保全票据权利的方式之一,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被拒绝的,方可行使追索权;期前追索的进行也以按期提示请求承兑被拒绝为条件之一。 2、作成拒绝证书。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而在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证明。 3、中断时效。一般说来,与普通民事债权相同,诉讼可以中断时效,保全票据权利。
对违法票据承兑罪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在使用票据的过程中,我们会经常涉及到票据的背书转让。一般情况下,背书转让是指,为了达到转让票据权利目的的背书行为。我国的票据法规定,如果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给他人,那么,需要背书并交付票据。因此,为了转让票据权利,当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录有关事项并签章的时候,其实就是在进行背书转让。背书转让一旦成立,就会产生法律效力、移转的效力、证明效力和担保效力等背书效力。
当事人与票据相关的行为方式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六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
票据法律关系包括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票据法律关系的简称。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等过程中,根据相应的票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依法实施票据行为时,在各当事人之间就形成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
对违法票据保证罪的刑事责任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对违法票据保证罪既遂: 1、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如果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属于过失犯罪,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见票即付的票据有支票、即期本票、以及即期汇票等。我国《票据法》规定,对于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六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根据票据行为的性质,狭义的票据行为还可以分为基本的票据行为和附属的票据行为。基本的票据行为是创设票据的行为,即出票行为。
对违法票据保证罪刑事责任的追究: 1、触犯本罪的,一般追究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责任; 2、给公私财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追究其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3、如果单位犯本罪则对其处相应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任人员追究本罪个人犯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