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离婚协议书并不等同于离婚。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但它只是离婚的前提条件,并非离婚的最终确认。
离婚协议在生效后是可以更改的,但需满足双方协商一致或存在法定情形的条件。更改过程中需遵循法律程序,并确保变更内容合法合规。
女方自愿净身出户并签订离婚协议的情况,涉及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财产分割的约定。
离婚协议修改需严格区分“登记前”与“登记后”阶段,前者可自由协商,后者受法定条件限制。建议涉及大额财产或复杂抚养权问题时,提前咨询律师设计条款,降低后续法律风险。
必须写明。离婚协议中必须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承担方式及清偿责任,否则未约定的债务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双方仍需连带清偿;若仅部分债务未明确约定,未约定的部分仍可能引发后续纠纷。 为什么必须写明夫妻共同债务? 1. 法律要求与风险规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风险提示:若离婚协议未明确约定共同债务,债权人仍可主张双方连带清偿。即使双方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该约定也仅对双方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 2. 实务中的常见争议 未列明债务的性质争议:例如,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但用于家庭生活,若离婚协议未明确该债务性质,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未约定清偿责任的执行风险:若一方未按离婚协议偿还债务,另一方可能被债权人起诉追偿,需先清偿后再向对方追偿,增加维权成本。
存在欺诈胁迫的离婚协议是无效或可撤销的。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确保协议内容真实、合法,且双方均出于自愿。如果事后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协议并重新分割财产。同时,也要注意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权利。
签了离婚协议但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不算离婚。法律上婚姻关系仍存续,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条款也不生效,需完成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才算正式离婚。
一、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期限 生效时间节点 登记生效制: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离婚协议自双方在民政局完成离婚登记时生效(即领取离婚证当日)。在此之前签署的协议属于附条件合同,未离婚则不生效。 特殊例外:若协议中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等条款,该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效力持续时间 永久性效力:离婚协议中对身份关系(解除婚姻)的约定永久有效,不可撤销。 财产条款时效: 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自离婚登记后持续有效,但受《民法典》第188条诉讼时效限制(发现权利被侵害起3年内可起诉)。 子女抚养条款:至子女年满18周岁自然终止,但成年子女的大学费用等特殊约定仍可执行。
当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未按约定支付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原则上是有效的,但需满足法定条件。若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等情形,或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具体分析 一、离婚协议房产归属有效的条件 双方自愿真实意思表示 协议需基于双方平等协商,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如一方被迫签字)。 内容合法合规 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如约定将房产归子女但未过户,则实际产权仍归登记方)。 登记或履行义务 涉及房产过户的,需完成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否则仅凭协议无法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满足: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且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例外情形:约定可能无效的情况 涉及第三人利益 若房产存在共有权人(如父母、债权人)或协议损害他人权益(如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相关约定可能被法院否定。 恶意规避法律义务 如一方在负债未清偿时通过离婚协议转移房产,损害债权人利益(参见下文案例)。 未履行法定程序 仅约定但未过户的房产,产权仍以登记为准,不可直接对抗善意第三人。